医疗疏失的申诉有没有期限啊?
三年前,我父亲在十二指肠跟胃的交接处发现肿瘤(初期)。医师建议开刀切除,成功率有八成以上。于是5/16入院,5/21开刀。术后在加护病房观察,5/24出加护病房。5/24~6/13在普通病房修养,一切正常。6/14突然腹部大量出血,再度转入加护病房,6/15第二次开刀治疗,术后并发多重器官衰竭,6/16即往生。死亡证明上的直接死因是:腹内大量出血并发多重器官衰竭。先行原因是:胰空肠接合处漏及十二指肠壶腹癌。
我的疑问是:
1.第一次开刀是否有手术接合疏失?
2.第一次开刀后的三周,为何都无异状。最后却因胃液外渗,腐蚀内脏,导致大量出血而不治。
3.这种情况是否有医疗疏失,还可以申诉吗?
希望知道或有相关经验的朋友回覆一下,感激不尽!
最佳解答:
我知道医疗过失致重伤害刑事告诉是发生问题后六个月内。民事是两年内。过失致死属﹝非告诉乃论即白话说的公诉罪﹞,是不是也是这期限,我就不清楚
您是不是觉得病人好像没有被仔细观察照顾,可是法律要求证据,如果病历记录上他该做的都做了,我们就没可告他的证据。何况事过这么久,他可能都窜改过病历了,你可以上医改会网站看看,或电话询问消基会,虽然台湾医疗不属于消费行为,但是消基会有值班律师可以解答。
其他解答:
从您的描述里面,应该不是单纯十二指肠长肿瘤,此肿瘤也侵犯到胰管(壶腹),所以当时实行的应该是Whipple procedure.这手术会有一段肠吻合跟胰脏以及胆道接合,根据您的描述,应该是在这个接合口发生渗漏的问题.因为手术之后三周都无异常,表示开刀缝合处的缝合技巧没有问题(如果没有缝好的话大概三到七天就漏了).缝合口渗漏发生原因应该只剩下消化液侵蚀接合的肠道造成,跟一般的消化性溃疡发生的原理一样,发生的同时消化液侵蚀附近的血管,造成大出血.(跟胃溃疡出血类似)所以第二次手术以止血与修补渗漏为主.这种并发症是很少发生的.
因为溃疡出血的发生时间已经在手术恢复期了,严格来说,这样的医疗没有疏失.
不过一定要鸡蛋里面挑骨头的话,当然还是可以找一堆小疏失,例如医师是否来的太慢,输血时机等等.
但是平心而论,没有一位医师是存心要害人的.会做这种手术的医师属于一般外科里面的消化外科,算是顶尖而有热诚的医师.(要不然他可以不开这种高危险的手术)如果有顶尖的技术与热诚,却因为这种没有人可以预料到的病情变化而吃上官司,只会消磨一位医师的热诚,到最后他也不想开这种手术,别的医师看了,也不会想要碰这种高危险的病人,试问:如果真的需要这种救人的手术来救命,还有哪位医师想要站出来呢?
其他解答:
以你的叙述来看,其实真正了解状况的绝对是当时的主治医生。当时若有把握追诉的有效期,可能还可以好好调查一下。事隔这么久,就像上一位大大说的,病例搞不好都被窜改过了,要追诉确实有困难度。不过还是可以多问问相关单位的看法或意见,再决定怎么做比较好。
其他解答:
我的回答一开始并没有偏离主题,你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都回答你了,这个医师没有过失,你只是因为这个没过失的结论觉得不爽,我才跟你继续辩下去.仇恨让你看不清楚问题,但还是祝福你!!!!告赢了记得通知我啊!!!! 相关问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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